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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  
事项服务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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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00-00413935X-A-21-01-00 办件类型:
事项性质: 行政确认 服务类型: 住房土地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单位: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承办部门(处、科)室:
是否收费: 收费名称:
申办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收费主体:  
收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注: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2、同一宗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3、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及房屋转让手续费。
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656号令);
(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
申请条件:

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送交收件窗口: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三)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出具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
(四)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登记原因文件(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五)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六)下列情形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抵押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3)在建工程抵押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规划主管部门)。
(七)批准抵押文件(属于划拨、限制性出让、授权经营土地的提交,复印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办理流程:
(一)受理
受理岗位应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记录》;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或应补齐的材料。
(二)审核
审核岗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发证
EMS邮政速递送达或申请人至发件窗口领证。
联系方式: 7703165
监督和投诉电话: 海沧区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6806879;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7703900;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2859392。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为6个工作日、在建工程抵押为10个工作日)。
其他:

(一)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二)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

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监护人)不动产的抵押,须出具监护人保证书。

(四)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比对;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五)抵押权人为本市金融机构的,提供经办人的工作证及身份证件;外地金融机构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件;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还需提供《金融许可证》。

(六)已购房改房、统建房或经济适用房首次设定抵押的,提交评估报告供核定土地出让金并缴纳。

(七)部队房改房应提供房地产所属部队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抵押文件。

(八)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有备注事项,依据备注事项办理。

(九)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的权证,抵押人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夫妻应当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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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址: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理方式:
登记业务实行属地受理模式。其中,思明、湖里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B厅(或三层D厅)收件窗口申请,岛外各区在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驻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收件窗口申请。
审批结果送达:EMS邮政速递送达或窗口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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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00-00413935X-A-21-01-00
事项性质: 行政确认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是否收费:
服务类型: 住房土地
受理单位: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收费主体:  
收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注: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2、同一宗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3、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及房屋转让手续费。
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656号令);
(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
申请条件:

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送交收件窗口: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三)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出具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
(四)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登记原因文件(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五)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六)下列情形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抵押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3)在建工程抵押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规划主管部门)。
(七)批准抵押文件(属于划拨、限制性出让、授权经营土地的提交,复印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办理流程:
(一)受理
受理岗位应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记录》;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或应补齐的材料。
(二)审核
审核岗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发证
EMS邮政速递送达或申请人至发件窗口领证。
联系方式: 7703165
监督和投诉电话: 海沧区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6806879;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7703900;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2859392。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为6个工作日、在建工程抵押为10个工作日)。
其他:

(一)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二)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

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监护人)不动产的抵押,须出具监护人保证书。

(四)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比对;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五)抵押权人为本市金融机构的,提供经办人的工作证及身份证件;外地金融机构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件;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还需提供《金融许可证》。

(六)已购房改房、统建房或经济适用房首次设定抵押的,提交评估报告供核定土地出让金并缴纳。

(七)部队房改房应提供房地产所属部队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抵押文件。

(八)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有备注事项,依据备注事项办理。

(九)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的权证,抵押人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夫妻应当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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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址: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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