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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事项服务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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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00-00413935X-A-16-03-00 办件类型:
事项性质: 行政确认 服务类型: 住房土地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单位: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承办部门(处、科)室:
是否收费: 收费名称:
申办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收费主体:  
收费标准:
(一)土地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格总额(万元):(1)100万元以下 (含100万元),0.45%;(2)101-500万元部分,0.40%;(3)501-1000万元部分,0.30%;(4)1001-3000万元部分,0.20%;(5)3001-5000万元部分,0.10%;(6)5001-10000万元部分,0.08%;(7)10000万元以上,0.00%(每宗收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二)不动产登记费: 550元/件。
(三)证书工本费:第二本起10元/本。
注: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及房屋转让手续费。
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闽价服[2016]139号。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656号令);
(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
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划转、改制、重组、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申请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送交收件窗口: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三)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一份,出具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原件一式两份,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出具部门:公证机构或法院);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一份,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原件一份,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原件一份,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法院或仲裁机构);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件一份,出具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出具部门:法院或仲裁机构)。
(五)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提交批准文件(原件一份,出具部门:用地批准部门);
(六)权籍调查成果(原件、由测绘中心内转,一份,出具单位: 厦门市基础地理与测绘信息中心或经其认定资质的测绘单位);
(七)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提交出让合同及地价缴清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各一份,出具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
办理流程:
(一)受理
受理岗位应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记录》;受理岗位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或应补齐的材料。
(二)审核
审核岗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发证
EMS邮政速递送达或申请人至发件窗口领证。
联系方式: 7703165
监督和投诉电话: 海沧区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6806879;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7703900;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2859392。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其他:
(一)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二)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
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比对;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四)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已投入开发建设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地价款除外)25%以上的工程投入证明或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证明;申请划拨或限制性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园区工业项目转让的,还应经园区管理机构同意。
(六)不动产已设定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移登记并注明知晓权属转移后须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函。
(七)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的权证,权利人处分人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夫妻应当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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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址: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理方式:
登记业务实行属地受理模式。其中,思明、湖里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B厅收件窗口申请,岛外各区在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驻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收件窗口申请。
审批结果送达:EMS邮政速递送达或窗口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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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00-00413935X-A-16-03-00
事项性质: 行政确认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是否收费:
服务类型: 住房土地
受理单位: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收费主体:  
收费标准:
(一)土地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格总额(万元):(1)100万元以下 (含100万元),0.45%;(2)101-500万元部分,0.40%;(3)501-1000万元部分,0.30%;(4)1001-3000万元部分,0.20%;(5)3001-5000万元部分,0.10%;(6)5001-10000万元部分,0.08%;(7)10000万元以上,0.00%(每宗收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二)不动产登记费: 550元/件。
(三)证书工本费:第二本起10元/本。
注: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及房屋转让手续费。
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闽价服[2016]139号。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656号令);
(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
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划转、改制、重组、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申请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送交收件窗口: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三)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一份,出具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原件一式两份,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出具部门:公证机构或法院);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一份,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原件一份,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原件一份,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法院或仲裁机构);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件一份,出具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出具部门:法院或仲裁机构)。
(五)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提交批准文件(原件一份,出具部门:用地批准部门);
(六)权籍调查成果(原件、由测绘中心内转,一份,出具单位: 厦门市基础地理与测绘信息中心或经其认定资质的测绘单位);
(七)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提交出让合同及地价缴清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各一份,出具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
办理流程:
(一)受理
受理岗位应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记录》;受理岗位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或应补齐的材料。
(二)审核
审核岗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发证
EMS邮政速递送达或申请人至发件窗口领证。
联系方式: 7703165
监督和投诉电话: 海沧区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6806879;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7703900;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2859392。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其他:
(一)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二)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
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比对;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四)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已投入开发建设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地价款除外)25%以上的工程投入证明或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证明;申请划拨或限制性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园区工业项目转让的,还应经园区管理机构同意。
(六)不动产已设定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移登记并注明知晓权属转移后须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函。
(七)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的权证,权利人处分人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夫妻应当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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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址: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交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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