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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日期: 2015-06-02 字号:
   闽政办〔2015〕33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我省融资担保的增信作用,努力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措施:
  一、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每个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至少组建1家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应组建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整合省级担保机构资源,加快组建省再担保集团,支持省再担保集团参股符合条件的市、县(区)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推动民营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鼓励民营融资担保机构转变经营方式、增加资本投入、优化业务结构,并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提升整体实力。逐步建立布局合理、服务完善、监管到位的融资担保体系。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国资委、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建立持续补偿机制。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以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作为担保对象部分分别给予1%和1.6%的风险补偿。设立省级代偿补偿资金,从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连续四年每年安排5000万元,与国家补助资金共同组成规模为5亿元的省级代偿补偿资金,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的比例分担再担保业务进行代偿补偿。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每年应安排配套资金,建立并完善可持续的担保风险补偿(代偿)机制。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资委、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推动机构规范发展。开展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并可将信用评级结果作为融资担保机构分类监管、风险补偿的依据;银行可将信用评级结果作为确定担保放大倍数、风险分担比例的参考要素。探索建立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银行托管制度,对融资担保机构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日常监管。规范客户保证金管理,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并对账户名称标识“客户保证金账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制定出台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管理办法,明确经营范围、担保对象,建立以担保业务规模、担保资金放大倍数、担保费率、风险容忍度、风险补偿、资本金补充、奖惩措施等为主要指标的符合非营利机构性质的绩效考核机制,切实发挥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作用。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金融办,福建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建立银担分担机制。鼓励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与银行合作,双方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合理的风险分担比例;对经营规范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和担保对象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符合产业转型升级的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可提高放大倍数和风险分担比例。引导省级再担保机构利用专户管理的省级代偿补偿资金,通过公开竞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1~2家银行作为试点银行,开展银担风险分担合作。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企业的贷款利率,对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的,对其担保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银行在向融资担保机构收取业务保证金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不得摊派存款、保险、基金等。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金融办,福建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改善政策支持环境。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间接、直接融资担保等经营范围内的担保业务,允许融资担保机构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包括二次抵押)。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综合运用车辆、仓单、林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进行反担保。各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可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按每年不超过1%的比例列支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经费,用于开展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接入征信系统,便利与银行及企业开展相关业务。按相关规定给予融资担保机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福建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强化风险防范处置。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按“属地原则”落实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目标责任制,加强对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置。支持司法部门加快办理涉及融资担保机构的诉讼案件,慎重处理融资担保机构保证金账户冻结、资产保全等问题。各级监管部门要按月向省经信委报送融资担保机构监管情况。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风险内控制度建设,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底线。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金融办,公安厅、福建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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