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老基【2011】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使用好厦门市老年基金会文化体育专项基金,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厦门市老年基金会章程》及《厦门市老龄委办公室 厦门市老年基金会捐资助老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年文化体育基金主要是用于改善有一定基础的基层老年活动点建设、添置设施设备,以及资助有较大影响的大型老年文体活动、文化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基金会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所得为本基金会管理的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二章 基金来源、使用及管理
第五条 基金来源
(一) 政府和有关部门资助;
(二) 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和爱心人士捐款。
(三) 基金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专项基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合理分配。
第七条 定期或不定期在本基金会网站或厦门日报等媒体公开本会接受捐赠的情况、受捐财产的使用、管理资助项目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对象条件审核,所有资助款要做到账目收支清楚,原始资料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接受监督审计。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向基金会捐赠的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凡申请专项基金的单位必须提交完备的申报材料:
1、社区老年活动点建设、添置设施设备申请报告;预算方案、工程量报价、购置设备清单等基本材料;
2、区老年福利协会的审核意见
3、举办大型老年文体活动、开展文化交流等活动的涉老部门需提交申请报告、邀请函和项目预算等书面材料;
4、市老年基金会派专人联合相关资助单位对有意向资助的社区老年活动点进行实地勘察调研,将情况提交会长办公室研究后,将资助款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受资助社区老年活动点的回访工作。
第十二条 受资助的老年活动点应将购置设施、设备的发票单据复印件上交市老年基金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厦门市老年基金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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