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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关于特困妇女儿童救助实施办法
来源:妇女联合会 日期: 2017-03-28 字号:

  为发挥厦门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帮助特困、患病妇女儿童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范围及条件

  (一)贫困妇女“四癌”救助

  1. “四癌”是指乳腺癌、宫颈癌、子宫癌,卵巢癌。

  2. 救助对象为厦门市户籍的贫困妇女或在厦门市就业、办理居住证(暂住证)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非厦门户籍外来务工贫困妇女。

  3. 贫困妇女是指低保户或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厦门市低保保障标准3倍的(按市政府当年公布标准)

  4. 确诊患病的两年之内申请有效或申请当年仍在救治的。

  (二)儿童重大疾病救助

  1.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白血病、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等。

  2.救助对象应为厦门市户籍,并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行为,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3.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厦门市低保保障标准3倍的(按市政府当年公布标准)

  4. 确诊患病的两年之内申请有效或申请当年仍在救治的。

  二、救助标准

  1、根据实际情况对患“四癌”贫困妇女实行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3000-10000元。

  2. 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疾病贫困儿童实行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3000-5000元。

  3.遇特殊情况,由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与市妇联共同研究决定。

  三、救助流程

  1、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需准确、如实、完整地填写《厦门市特殊困难妇女儿童救助申请表》一式2份,经社区(村)、镇街妇联、区妇联逐级审核,区妇联汇总后报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2、上报表格的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或所在镇街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包括诊断和治疗记录)复印件,治疗费用票据原件等。

  3、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召开基金会办公会研究提出救助名单及救助额度后交由区妇联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市妇联党组研究。对最终确认救助的对象,由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以现金形式委托区妇联发放救助金。

  附件:特殊困难妇女儿童救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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