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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妇女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海沧区妇联 日期: 2017-02-14 字号: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帮助海沧区广大妇女增收致富,促进妇女创业与就业,推动城乡妇女统筹发展,特设立“海沧区妇女创业扶持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妇女创业扶持资金是指区财政专门拨付,专项用于鼓励、引导、扶持妇女创业的资金。

  第二条 扶持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区财政每年用于海沧区妇女创业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辖区妇女创业的小额贷款贴息、一次性创业补助和创业培训。

  第三条 扶持对象与条件

  (一)具有海沧区户籍,年龄在25-50周岁(纯农业可适当放宽至55周岁),具备还贷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的妇女。

  (二)所投资项目符合厦门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合法经营活动(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除外)。

  (三)创办的实体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投资行业要求的其他证照,法人代表为女性,或女性为直接管理者(从业人员女性占6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优先)。

  (四)女性为法人代表的“农家乐”、“渔家乐”、“森林人家”,或以女性为主体的专业合作组织。

  (五)从事科技种植、养殖业的困难农村妇女。

  (六)积极参加农函大、农广校学习的农村妇女。

  (七)参加省、市、区举办各类科技、创业性培训班学习的农村妇女。

  第四条 扶持形式

  (一)小额贷款贴息。每年为自主创业的妇女提供小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数额由区妇联及区农村信用社共同审定。每人申请使用贴息贷款只限一次。扶持个人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

  (二)一次性创业补助。对有新项目、缺少资金、无资产抵押的困难妇女创业给予扶持,经过区、镇(街)、村(居)妇女组织共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对象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金额为2000-5000元。

  (三)创业培训。各基层妇联要积极争取资金、政策和社会资源,主办或联办妇女创业和实用技术培训。对有特色的创业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区妇联将予以重点扶持。

  第五条 申请与发放

  (一)组织申报。各村(居)妇代会(妇联)要协助做好海沧妇女创业扶持政策的宣传和发动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符合小额贴息贷款及一次性创业补助条件妇女的申报工作,并报经村(居)两委审核后,上报镇(街)妇联考核(填写附表1或附表2)。镇(街)妇联统一审核后(填写附表3或附表4),上报区妇联汇总。

  (二)调查核实。区妇联汇总后,对于申请小额贴息贷款的对象报信用社进行实地调查考核,信用社联合镇(街)妇联考察后将调查意见反馈区妇联;对于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的对象,组织各级妇联干部进行实地调查考核,确定扶持对象。

  (三)公示。区、镇(街)妇联负责将小额贴息贷款扶持对象及一次性创业补助对象在各村(居)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表格由区妇联统一制作下发(附表5、6)。公示时间为一周。

  (四) 发放

  1. 公示无异议后,区妇联再次上报信用社最终确定的小额贴息贷款扶持对象,扶持对象持妇联开具的凭据(红单,见附件7)前往当地信用社,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信用社核准后,本着安全性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由各营业网点依照贷款相关程序办理,最终确定扶持对象不可随意更改。贷款发放后,信用社按季将已发放贴息贷款明细表反馈区妇联,与区妇联结算当季产生的利息。

  2. 公示无异议后,一次性创业补助扶持对象持区妇联开具的凭据(红单)前往区妇联,办理一次性创业补助领款手续。

  (五)推荐频率。区妇联每年开展六次推荐妇女创业贴息贷款及一次性补助对象工作,每两个月各一次。

  第六条 小额贴息贷款利率及利息结算方式

  (一)海沧信用社与区妇联双方协议利率按国家上年度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为本次贴息贷款周期内(一年)的最终利率。所有小额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期间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二)妇女领取小额贴息贷款后,由区妇联每季度按贷款金额与信用社结算利息。

  第七条 每户申请妇女创业贴息贷款或一次性补助只限一次。对已享受过小额贴息贷款、一次性创业补助资金的农村妇女,因项目、企业发展需要资金的,可另行申请小额贷款或其他类型的贷款,经海沧信用社实地调查核实,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给予贷款,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由海沧信用社掌控,利息由借款人自付。

  第八条  当年结余的创业资金滚存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妇联进行解释。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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