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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日期: 2014-05-19 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民生保障工程,鼓励残疾人通过自主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提高残疾人就业率,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和《厦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厦财社〔2006〕56号),决定对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含个体经营)给予补贴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自主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自主创业且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1、取得厦门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1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经营补贴。 

  2、取得厦门市或区民政部门登记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经营补贴。 

  3、取得厦门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经营补贴。 

  视力残疾人取得厦门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市残联核发的《厦门经济特区盲人保健按摩个体从业资格证》,从事盲人按摩业,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8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经营补贴。 

  二、对残疾人创业带动残疾人就业的奖励 

  本市户籍残疾人自主创业后吸纳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资性补贴政策的单位除外),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岗就业一年以上的,每吸纳一人给予2000元/年奖励。 

  三、适用原则 

  1、残疾人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即:男16周岁-60周岁,女16周岁-50周岁; 

  2、同一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在一个以上的,按一个的标准给予补贴;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创业补贴为一次性扶持; 

  5、经营性补贴从领取创业补贴满一年后起实行,为期3年; 

  6、申请补贴和奖励的残疾人必须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以及在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求职登记; 

  7、各级残疾人联络员、进入福乐家园和街(镇、场)残疾人职业援助中心的人员以及享受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四、申请和审批 

  (一)自主创业补贴 

  1、办理时间和程序 

  (1)办理时间 

  2011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半年,且目前仍在正常经营的,于2012年7月1日-2012年7月20日办理一次性创业补贴; 

  2011年12月31日之后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满半年的,可于次月的1日-20日申请办理一次性创业补贴; 

  经营性补贴实行一年一补,每年的7月1日-7月20日申请办理上一年度的补贴。 

  (2)办理程序 

  申请人填写《厦门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由所在社区(村委会)、街(镇、场)初审后,报区残联;区残联于截止受理日期后15个工作日内到申请人经营地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各区残联,由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委会)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残联将资金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内。 

  2、所需材料 

  (1)填写完整的《厦门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2)固定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盲人按摩业主还需提供《厦门经济特区盲人保健按摩个体从业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厦门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1、办理时间和程序 

  (1)办理时间 

  创业带动残疾人就业奖励实行一年一补,每年的7月1日-7月20日申请办理上一年度的奖励。 

  (2)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在受理日期截止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区残联;区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各区残联,由区残联将奖励资金转入申请单位银行账户内。 

  2、所需材料 

  (1)《厦门市残疾人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 

  (2)固定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盲人按摩业主还需提供《厦门经济特区盲人保健按摩个体从业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厦门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5)经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确认的《在岗残疾职工核定结果通知单》; 

  (6)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由地税部门出具并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所招收的残疾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资金来源 

  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实行预算管理,由各区残联向市残联、市财政局提出预算申请。 

  六、工作职责 

  1、市(区)残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强化监督,加强指导,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2、区残联及其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引导残疾人自主创业;做好实地核查和审核工作;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申请,确保扶持资金及时发放,并建立台账制度。 

  3、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要细化工作措施,严格审批程序,指导各区做好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的审核工作。 

  4、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扶持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的业务指导,为残疾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服务。 

  6、工商部门要落实各种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做好残疾人自主创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年检,以及出具相关证明。 

  7、地税部门要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提供服务。 

  8、民政部门要支持社区(村)做好基层残疾人工作。 

  9、市残联做好对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 

  七、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擅自扩大扶持范围、提高扶持标准、滥发扶持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虚报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残联负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录入我市已建立的诚信体系进行管理。 

  八、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1、《厦门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2、《厦门市残疾人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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