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对象:1、具有本市户籍5年以上(含5年);2、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3、男性年龄在16至60岁(不含60周岁),女性年龄在16至55岁(不含55周岁);4、在申请人本人所拥有的联产承包及承包(租赁)的土地(水面)从事农村种养业。
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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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标准 类别  | 
            
             单位  | 
            
             规模  | 
            
             扶持标准(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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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类养殖  | 
            
             每头(大型,如牛、马、驴、骡、骆驼等)  | 
            
             1-9  | 
            
             400  | 
            
             补贴金额单项最高不超过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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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0  |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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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以上  | 
            
             2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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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头(中型,如猪、羊等)  | 
            
             20以下  | 
            
             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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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  | 
            
             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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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以上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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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只(小型,如兔、竹鼠等)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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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禽类养殖  | 
            
             每100羽  |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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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面养殖(不含海域养殖)  | 
            
             每亩(一般养殖)  | 
            
             1000  | 
            
             1、补贴金额单项最高不超过2万元,2、种类面积不足一亩按1亩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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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平方(牛蛙)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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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种植  | 
            
             每亩  | 
            
             800  | 
        ||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于每年3月31日前携《厦门市残疾人从事农村种养业补助审批表》,厦门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种养业场地的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镇(街)农业部门出具的各类养殖(除水产养殖外)的存栏数证明,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证明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条件和经营情况初审确认后报镇(街)农业管理部门;镇(街)农业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上一年度的经营规模(数量)提出核实意见;镇(街)残联根据村(居)和镇(街)农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考察后,按标准填写补助金额后通知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区残联审批;区残联在5月15日前将补助金额拨付给通过审批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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