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补贴对象 |
残疾人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我市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具体条件如下: 1.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 2.持有机动轮椅车的合法凭证; 3.持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核发的残疾车专用牌照和残疾人专用车操作证; 4.所持机动轮椅车应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和厦门市关于更新和新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关规定,且没有进行用途变化改装。 |
申办程序 |
1.办理时间 每年12月1日—12月31日填写《厦门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表》,向所在的区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1)由市残联核发的本人第二代《残疾人证》;2)购买机动轮椅车的原始发票;3)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机关统一核发的《厦门市残疾人专用车操作》或行驶证照;4)机动轮椅车前、后4寸全照各一张(有车牌号) 2.区残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经检查无误后,区残联会同区财政部门向市残联、市财政部门上报以下材料:①申请表;②残疾证复印件;③购车发票、操作证的复印件;④汇总表;⑤机动轮椅车照片。 区残联、财政部门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当年申报材料报市残联、市财政部门审批,经市残联、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市残联、市财政部门于3月底前上报中残联和财政部。 3.补贴发放:财政部、中残联下达补贴资金后,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残联将补贴资金一次性下达到各区,由各区残联一次性发放给符合申领条件的残疾人。 |
补助标准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标准为每辆车每年补贴200元 |
其他内容 |
1.机动轮椅车国家技术标准(GB12995-2006) (1)机动轮椅车定义:内燃机提供动力的轮椅车(注:(1)在本标准中内燃机均为汽油机。(2)此车是为下肢残障者设计,一般为正三轮,全部由上肢操作,并贴有残疾人专用车标志,是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又称残疾人三轮摩托车)。 (2)机动轮椅车分为轻便机动轮椅车和普通机动轮椅车(汽油机名义排量小于等于50ml的机动轮椅车称为轻便机动轮椅车。汽油机名义排量大于50ml小于等于150ml的机动轮椅车称为普通机动轮椅车)。 (3)机动轮椅车的起动、油门、制动及其它控制装置应全部由驾驶员上肢操纵。 (4)机动轮椅车应安装下肢防护装置。 (5)驾驶员的座位应有靠背和能限制髋部左右移动的装置。 (6)机动轮椅车应有放置拐杖的位置,并能固定。 (7)除汽油机驱动外,由下肢残障较重者驾驶的轻便机动轮椅车应具备手移动装置,以使用车辆实现避让性的短距离移动。 (8)机动轮椅车除符合GB7258车辆标志要求外,其外部明显部位应有残疾人专用车标志。 (9)机动轮椅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应大于50km/h. (10)轻便机动轮椅车的外廓尺寸不应大于2000mm×1000mm×1200mm(长×宽×高),普通机动轮椅车的外廓尺寸不应大于2500mm×1200mm×1400mm(长×宽×高)。 2.厦公交警[2006]110号相关规定 属于本次更新和新增的残疾人轮椅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只有一个供下肢残疾驾驶人乘坐的固定座椅; (2)没有载货的厢或货架(除存放随车物品的储物箱); (3)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毫升; (4)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 (5)车辆外廓尺寸:长不超过2米,宽不超过0.8米,且上下轮椅车方便; (6)转向操作系统和制动器灵敏、有效,有驻车制动装置; (7)前照灯、转向灯、示宽灯、制动灯、牌照灯、后视灯、喇叭等安全设施符合要求; (8)尾气排放符合厦门的环保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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