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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如何办理
日期: 2014-05-05 字号:
 

事项名称

《残疾人证》的办理

事项类别

服务类

办理机构

海沧区残联 

地址:海沧区沧虹路36号三楼

联系电话:6588879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申办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本人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3、本人32寸近期免冠照片

4、区残联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办理依据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1996年国务院颁布)

《厦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厦残联[2009]38号)

办理程序

1、到户口所在地的区残联,由经办人员做初步判断。如确系重残,不能到区残联,须由亲属携带其近一年内的病历证明,交由区残联经办人员判断。

2、区残联经办人员初步判断后,按照残疾的类别,将申请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编号,指导申请人到各区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进行相关鉴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直接鉴定的,由经办人员在鉴定栏填写意见,并签名。

3、申请人经鉴定,一个月内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由区残联经办人员根据医学鉴定,对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给予评残。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给予解释说明。

4、区残联定期到市残联进行《残疾人证》的盖章、复核工作。接受市残联的指导和监督。

5、遗失补办:遗失《残疾人证》须在《厦门日报》登报声明作废,自登报之日起15天后,由本人或监护人持户口本、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两寸免冠照片2张向户口所在地区残联提出补办申请,由区残联直接办理补发手续。

6、户口由外地迁入,申请办证:经区残联经办人员初步判断符合办证标准,视同厦门本地申请人第一次办证的程序进行。若申请人的情况不符合办证的条件,不予受理,给予解释说明。

7、在厦门市各区发生户口迁移的,由残疾人本人向新户籍地所在区残联提出申请,不需重新鉴定,接收地的区残联重新建立电子档案、填写《残疾人状况登记表》并告知迁出地区残联,迁出地区残联做好户口迁移注销的工作。

8、残疾人死亡后,由社区残疾人联络员告知区残联经办人员,经办人员收回《残疾人证》并做死亡注销处理。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本项服务不收费。在医院检查鉴定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办理时限

申请人向区残联交回证明书后,经过鉴定符合办证条件的,14个工作日到区残联领证。

备注

办证投诉、建议、咨询电话:厦门市残联组织联络处 5203672

年审或年检

不需年审

  (二)注意事项: 

  (1)因病、事故、摔倒、手术等造成肢体功能障碍的,原则上需康复治疗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办理。 

  (2)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治疗未痊愈者方可申请办理。 

  (3)3周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方可申请办理。 

  (4)3周岁以上儿童或成人言语障碍者,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方可申请办理。 

  (5)一耳听力正常,一眼视力正常均不可申请《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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