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是一种心身状态。处于这种状态的人,由于躯体功能或精神心理的障碍,不能或难以适应正常社会的生活和工作。因病致残称病残 。因伤致残称伤残 。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多重残疾  
   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   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   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智力残疾标准 
   一、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二、智力残疾的分级、      级别   分级标准   发展商   (DQ)   0-6岁   智商(IQ)   7岁及以上   适应性   行为   (AB)   WHO-DASⅡ   分值   18岁以上   一级   ≤25   <20   极重度   ≥116分   二级   26~39   20~34   重度   106~115   三级   40~54   35~49   中度   96~105   四级   55~75   50~69   轻度   52~95   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上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   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音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是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他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言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听力残疾的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伤在61~8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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