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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医疗救助
来源:残疾人联合会 日期: 2014-07-03 字号:

  补助对象:第一类救助对象: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残疾等级二级(含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第二类救助对象: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其他类别残疾人。

  补助标准:第一类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含住院分娩)发生的、属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和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用困难补助后,给予80%的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特殊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和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用困难补助后,给予80%的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特殊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合并计算救助金额)。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现确认的特殊门诊病种为: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脑出血、脑血栓、心肌梗塞、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人治疗等8种。④日常救助。对散居“三无”人员、五保供养对象、7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区级民政部门每年发给200元的门诊救助金。⑤定额救助。对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治疗的五保对象、低保对象,区级民政部门根据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经调查审核后,给予2000元救助(包含在当年救助金额总数中),帮助其及时住院治疗。⑥二次救助。对享受上述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每年医疗费用20万元以上)、家庭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可根据当年医疗救助基金结存情况,再次给予2万元以内救助(具体标准由区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类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政府酌情帮助解决。?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和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个人自付金额超出1万元以上的部分,可向区级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自付合理医疗费给予10%的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办理程序:由申请人向村(居)、街(镇)残联提出申请,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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