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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农林水利局关于加强元旦和春节期间动物卫生和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XM04118-10-01-2018-002分       类:农业
发布机构:海沧区农林水利局发文日期:2018年01月12日
名       称: 厦门市海沧区农林水利局关于加强元旦和春节期间动物卫生和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文       号:厦海农局〔2018〕7号
主  题  词:厦门市海沧区农林水利局关于加强元旦和春节期间动物卫生和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
  

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元旦和春节(以下简称“两节”)期间动物卫生和生猪屠宰监管,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检疫

  要进一步强化动物产地和屠宰检疫,严格依据动物检疫规程、农业部有关规范性文件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闽农医﹝2017﹞254号)要求规范实施检疫,并扎实落实“跨省调运家禽H7N9检测合格后出证”制度。加大对出证官方兽医的督促指导,确保检疫操作落实到位,确保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信息与出证系统查询的信息完全一致。要严守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进一步严肃动物检疫纪律,及时纠正动物检疫工作“推、绕、拖”等“为官不为”问题。严禁官方兽医将电子出证账号交予他人出证,严禁未经查验档案资料、未经同步屠宰检疫出证以及“隔山出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加强对辖区内牲畜养殖场“瘦肉精”的监管,不定期对存栏牲畜尿样和料槽饲料抽样检测,并加强外调生猪养殖场的监管,强化生猪出栏前的抽检。强化屠宰场“瘦肉精”监管,以屠宰场待宰牲畜为监控重点,尤其是外省调入的肉牛要做到批批抽检。“瘦肉精”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要立即禁止活畜移动并进行确证检测,一经确证含有“瘦肉精”的,立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加大饲料产品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的抽检力度,并实行检打联动,不合格产品要立即追根溯源,严厉查处,确保不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加强病(害)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广泛宣传非法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督促动物养殖、屠宰等生产经营者履行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规定配套建设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转,规范处理病死动物。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做好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切实加强动物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所的监管,从源头上有效防止随意、不规范处理病死动物等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屠宰监管,严打私屠滥宰

  相关单位要继续按照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加大对城乡结合部、交通要道周边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地等重点风险区域的监督检查力度,深入推进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 加强对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强化屠宰行业监管,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加强屠宰关键环节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建立健全屠宰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确保生猪屠宰生产安全和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

  五、强化动物卫生和屠宰监督执法检查

  “两节”期间,要针对动物饲养、屠宰、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单位等重点环节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不按既定技术工艺处理病死猪等问题,要立即督促进行整改;对非法出售、收购、贩卖、屠宰病死动物及加工制售病死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集贸市场,要坚决责令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按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请各相关单位于2018年3月9日前,将本辖区“两节”期间动物卫生监督与屠宰监管检查工作总结以及监督检查情况表(见附件)报区农林水利局。

  附件:“两节”期间动物卫生与屠宰监督检查情况表

                            厦门市海沧区农林水利局

                                 20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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