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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关于厦门市私人危住房翻修改造建设规划审批意见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建设局 日期: 2014-12-13 字号:

  厦府办〔2014〕185号 

  厦门市私人危住房翻修改造建设规划审批意见 

  市规划委 

  为规范厦门市国有、集体土地上私人危住房翻修改造建设(以下简称“私危房翻改建”)的规划审批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历年来私危房翻改建审批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私人危住房,特指国有土地上未经规划改造的片区内个人所有或公房与私人住房混合的危房住宅,且享有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持有相应的土地或房屋权证。 

  本意见所指的集体土地上私人危住房,特指集体土地上单户村(居)民的危房住宅,且享有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 

  除鼓浪屿以及政府已发布征收公告区域外的私危房翻改建工作均适用本意见。鼓浪屿私危房翻改建规划审批意见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被政府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或涉台文物的私人危住房从其相关规定。 

  二、规划审批部门 

  私危房翻改建的规划审批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审批部门”)包括各区政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一)各区政府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四层以下(含四层)以及集体土地上私危房翻改建的规划审批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四层以上私危房翻改建的规划审批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实施所辖区域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私危房翻改建的规划审批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所辖区域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私危房翻改建的规划审批工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审批要求 

  (一)私危房翻改建,应符合城乡规划,满足建筑设计及住宅设计等技术规范要求。 

  (二)厦门市老城区范围内的私危房翻改建工程,原则上不得改变原使用性质,不得超过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原用地权属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建筑层数。老城区具体范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制定建筑设计导则的风貌控制街区,各规划审批部门应依据建筑设计导则审查私危房翻改建工程设计方案。 

  (三)老城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私危房翻改建工程,鼓励增设坡屋顶,鼓励开发地下空间,因防涝需要的可增加建筑室内外高差,原不成套住房可适当增设卫生间。在不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前提下,私危房套内使用面积可增加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增加的产权面积可直接依据批准文件申请变更登记,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暂不收取,待房屋上市交易时再补交(登记时在权证及登记簿中注明增加的面积保留划拨用地性质)。 

  (四)老城区范围外的集体土地私危房翻改建工程,具体审批建筑规模标准及要求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厦府〔2014〕151号)执行。 

  四、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私危房翻改建规划审批程序 

  (一)初审:各规划审批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提交材料见附件1),符合申请条件的,发放《私危房翻改建申请表》,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公房与私人住房结合的危房针对公房另行发放《公房翻改建申请表》)。 

  (二)复审勘察:各规划审批部门复审申请人交回的《私危房翻改建申请表》,进行现场勘察,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三)核发规划许可证书:各规划审批部门核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城乡规划要求,对符合要求的私危房翻改建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监督管理:各规划审批部门对私危房翻改建工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包括放样验线检查以及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的建设项目,国土与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该项目的土地房屋变更登记。 

  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城乡规划要求,依法向私危房翻改建项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村(居)民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图集进行施工。各区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简化审批程序,同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六、私危房翻改建的申请主体原则上应为产权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因故无法以产权人名义申请私危房翻改建的项目,在证据保全情况下,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后仍可申请(提交材料见附件2),但在规划许可前,各规划审批部门应做好公示、公告工作。 

  七、规划许可行为的报备反馈及监督检查机制 

  (一)各区政府、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私危房翻改建规划许可具体项目应于每年年终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复印件。 

  (二)各区政府、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有义务配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其具体规划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包括规划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合法性及审批结果合理性等内容,方式以定期抽查、倒查及专项检查为主。针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区政府、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进行整改。 

  八、附则 

  (一)各区政府可自行制定私危房翻改建的具体操作细则及监管办法。 

  (二)未经规划改造的片区内,享有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持有相应的土地或房屋权证的非住宅私人危房翻改建工程,可参照本意见进行规划审批,但不得改变原性质,不得超过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原用地权属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建筑层数。 

  (三)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实施厦门市国有、集体土地私人住危房翻修改造建设审批管理规程的通知》(厦规〔2005〕16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私危房翻改建申请须提交材料的清单 

  2.因故无法以产权人名义申请私危房翻改建需提交材料的清单 

  附件1 

  私危房翻改建申请需提交材料的清单 

  申请私危房翻改建时,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提交复印件,应提供原件验核): 

  一、申请翻改建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房屋来历、建设年代、房屋现状、申请意向等; 

  二、申请人和产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应为房屋产权人或持有产权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土地房屋权属的有效证件; 

  四、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为C级或D级危房; 

  五、体现房屋外墙立面状况的照片; 

  六、对周边相邻住户通风采光有影响的,需提供和周边相邻住户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存在共墙关系的私危房翻改建项目,需提供与共墙另一方的书面协议。 

  七、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共墙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但符合私危房翻改建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尚需提交下列材料,并由规划审批部门采取听证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明确是否核发规划许可。 

  八、申请人应书面承诺保证共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九、申请人应书面承诺在拆除、翻建过程中采取安全措施施工,并保证翻改建建筑不恶化周边建筑的通风采光及日照条件。 

  附件2 

  因故无法以产权人名义申请私危房翻改建 

  需提交材料的清单 

  在私危房危及居住人、相邻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情形下,且无法以产权人名义申请私危房翻改建的,房屋产权登记中的任何产权人、原产权人的法定继承人、私危房的使用人、委托管理人(或其继承人)均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私危房翻改建,但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产权登记中的任何产权人应当提供,其无法取得其他共有产权人同意私危房翻改建确认文件的原因说明。 

  二、原产权人的法定继承人应当提供,其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由户籍管理部门或公证处出具证明)以及其无法办理继承手续的原因说明。 

  三、私危房的使用人、委托管理人(或其继承人)应当提供,其合法使用该房屋的书面证明或者原产权人授权委托的证明材料(委托管理人的继承人还应提供其与委托管理人的关系证明)。 

  四、私危房已进行房产评估、证据保全的书面材料,且已在厦门市级报纸登报公告十天以上。 

  五、申请人保证所提供的说明、信息、资料均真实有效,愿意承担因申请翻建改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的书面文件。 

  六、申请人对私危房翻改建后,不改变该房产的权属、房屋各产权人的产权份额以及原使用状况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人对私危房若不立即采取解危措施会严重危及到使用人、相邻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书面说明以及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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