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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日期: 2014-10-15 字号: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 

  《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已实施多年,个别条文的规定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特别是随着人户分离人口大量的增加,常住地难以认定的复杂现象越来越多,给基层生育服务证发放工作带来了难度,也为少数地方相互推诿、故意刁难群众的恶意行为提供了便利,为增强操作性,做好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工作,经多次反复调研,并经我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了对《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修改。修改部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一大点“生育服务证的申请”第二项修改为“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生育前持户口簿、结婚证,携带育龄夫妻近期免冠照片,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登记、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 

  第三项修改为“申请再生育的,在怀孕前应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第一孩生育的有效证件、《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所要求的材料、目前未怀孕的证明材料、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育龄夫妻近期免冠照片及双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签字声明,并填写《再生育审批表》。因特殊情况未能在怀孕前领证的,经夫妻双方说明理由后,可以在孕后审批。” 

  二、第二大点“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第一项修改为“生育服务证由男方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其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原常住地必须提供有效证明。 

  三、第四大点“生育服务证的监督”第三项修改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生育服务证的,申领的生育服务证无效,应当予以撤销,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其他方面 

  (一)个别文字部分,将“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将第四大点“生育服务证的监督”最后两点第八、九条是顺序作个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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