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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局关于核发厦门市新车临时上路通行证的通告
来源:厦门市公安局 日期: 2013-12-01 字号:

  为了方便机动车销售企业临时移动未销售的机动车和代理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降低尚未注册登记的小型汽车(以下简称新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安全风险,决定向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销售单位核发《厦门市新车临时上路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行证》核发

  (一)申请

  登记住址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销售企业可以自愿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申请《通行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其他人员办理的还应提交公司委托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仓库、销售点彩色照片各二张(远景、近景各一张);

  6.承诺书:承诺服从《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并投保相关的保险险种(见附件)。

  申请多件《通行证》的,应当逐份提交材料。

  (二)审查与核发

  车管所应当当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一日内确定《通行证》号码,制作《制证通知书》交付申请人;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收到《制证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到指定的制证点制作《通行证》,并投保《承诺书》中载明的保险险种(保险期限不少于《通行证》有效期)。经车管所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交警支队核发《通行证》。

  (三)补证、变更、延续与注销

  《通行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可以向车管所申请补领、换领。

  《通行证》上记载的销售企业名称、仓库地址、销售点地址、销售品牌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车管所申请变更。

  《通行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起,机动车销售企业可以向车管所申请延续1年。《通行证》有效期满超过三个月的,不再受理延续申请,并由车管所注销《通行证》。

  二、使用规定

  新车需要在销售企业的仓库与销售点之间移动或者前往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非免检车型)、注册登记的,放置《通行证》后可以临时上道路行驶。《通行证》应放置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通行证》不得挪作他用。

  三、监督管理

  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遵守《承诺书》中承诺的相关事项。对于违反承诺的,按照《承诺书》中约定的方式处理。

  机动车销售企业在申领、使用《通行证》的过程中,对相关执法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投诉或申诉,或者通过机动车销售行业协会协调解决。

  四、其他事项

  (一)小型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注册登记前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规定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小型汽车售出后,在取得号牌、行驶证前由车辆所有人自行驾驶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规定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三)车辆所有人及其委托人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对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全的,车管所应当按规定核发,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

  (四)《通行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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