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只有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或增驾取得驾驶证的,才执行《公安部123号令》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对之前已取得驾驶证,到2013年1月1日后实习期未结束的,仍执行原实习期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