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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初次、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
来源:公安分局 日期: 2017-04-06 字号:

  事项名称:办理初次、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

  服务类型:证件办理

  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

  受理单位: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

  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2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9-21条;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第11-15、17-19、24-28条;

  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6-7、8-10条。

  申办材料:

  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照,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的证明)。系增驾业务的还需提交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申办条件:符合年龄条件、身体条件,且不具备禁止条件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汽车收费570元,摩托车最高收费标准为150元。

  收费依据:闽价[2007]费68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

  证件及有效期限:驾驶证有效期6年

  承诺时限:考试合格后1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处室: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

  联系方式:0592-5854433 

  监督方式:当场受理,实行内外监督 

  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2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9-21条;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第11-15、17-19、24-28条;

  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6-7、8-10条。

  是否可以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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