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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日期: 2014-10-22 字号:

  答: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房屋权属或者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三)转让房地产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

  (四)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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